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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豁免 分类
香港政府奉行“低税率、鼓励营商”政策税务征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只需要来源于香港的利润交纳利得税即可,产生于香港以外的利润无需交纳税费。
每一家香港公司每年必须要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根据香港政府的规定,香港有限公司利得税税率为净利润的8.25%和16.5%,香港无限公司的利得税税率为净利润的15%。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者经营亏损,则无需纳税。宏源国际顾问为您分析香港公司利得税豁免条件:

利润来源判定原则:
利润来源地需根据事实而定,利润是否在香港产生或者得自香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性质决定。

利得税豁免条件
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订单);
2、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订单);
3、不能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4、不能在香港审批和确认订单;
5、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和处理客户或者供应商的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和处理订单;
6、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者居港权人士;
7、不能在香港定价、决策或者寻找供应商不能在香港聘请员工;
8、不能在香港市场做推广、广告、宣传、销售等活动(无论是直接还是委托代理);
9、不能在香港设立仓库和储存货物;
10、经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收付货款;
11、不能在香港定价、决策或者寻找供应商;
12、不能在香港进行质量监控;
13、公司需备存有完整的文件证明以上的条件;

申请流程:
1、判断公司经营模式;
2、搜集、整理及检阅资料;
3、评估豁免可能性;
4、提交豁免申请;
5、回复税务局问题信;
6、税务豁免裁定;

所需时间:
12个月—24个月(根据公司业务模式及复杂性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