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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香港由于在税法方面的优势吸引着大量的内地企业在港开设离岸公司进行国际贸易。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在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离岸豁免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1、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离岸豁免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1、做账审计;
2、将经审计报告与报告交税局提出申请;
3、税务局发出离岸问题信件;
4、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交税务局;
5、税务局下审批结果。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税务局提出的问题,必须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回复。如税务局同意公司的运作属离岸操作将发出豁免同意书。一般在税务局发出豁免同意书后2至3年内税务局不会再向公司提出查问,但税务局拥有最终决定权。其后,税务局会不定期每数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