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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搭建
【3】红筹架构拆除模式
作者:宏源国际   时间:2020-08-17 20:11  来源:未知   浏览:

1、直接持股模式下红筹架构的拆除模式

(1) 创始股东购买香港公司所持有WFOE的股权或增资进入WFOE;

(2) 开曼公司回购BVI公司的股权和境外投资人的股权;

(3) 投资人用回购的价款购买香港公司持有WFOE的股权或增资进入WFOE,将开曼公司及香港公司重组至架构外。

这时候如果境外投资人未退出并且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限制,则拆除后的架构为图示一中所示的中外合资企业架构;

如果境外投资人完全退出或选择合适的境内关联主体作为境内股东与创始股东一起在境内持有权益,则原WFOE变更为图示二所示内资公司。

采用上述模式的一个较为完整清晰的处理方案是伊戈尔[002922]。伊戈尔自2004年计划境外上市时搭建了红筹架构(股权控制模式),并于2010年计划在境内上市,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红筹架构回归境内。

伊戈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1)在搭建境外架构时,伊戈尔的股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第11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0月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补办了外汇登记手续;

(2)搭建时的个人所得税也由各股东做出兜底承诺;

(3)在拆除红筹架构时,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也由受让方代扣代缴;

(4)拆除红筹架构后,境外实体均已注销;

(5)控制权回归境内。

2、协议控制模式下红筹架构的拆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 以VIE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

以VIE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通常存在于相关行业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的情形,其优势在于因VIE公司为实际运营主体,其更容易实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及经营连续等要求。

A.若境外主体有足够资金回购

a. 如果开曼公司有足够的美元(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通过境外借款的方式获得充足资金),开曼公司可以以其自有资金回购投资人的股权,投资人实现退出;

b. 解除境内VIE结构,终止控制协议;

c. 境内投资人投资境内VIE实体,通常以公允价值增资入股VIE,VIE公司以增资款收购WFOE股权;

d. 注销境外开曼公司、BVI公司、香港公司等境外实体和境内WFOE公司

B. 若境外主体没有足够资金回购

a. 开曼公司没有足够美元的情况下,创始人或境内其他投资人以其境内人民币投资于VIE实体;

b. 解除境内VIE结构,终止控制协议;

c. VIE公司以增资款收购WFOE100%股权;

d. 香港公司将VIE公司支付的对价分红到开曼公司,并由开曼公司支付投资人作为回购价款,境外投资人实现退出;

e. 注销境外开曼公司、BVI公司、香港公司等境外实体和境内WFOE公司

C. 境内投资人直接收购WFOE,以较低估值增资境内VIE公司,注销WFOE,代表案例为暴风科技。

(2) 以WOFE作为拟上市主体

有些企业在搭建VIE架构时,还有行业受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的问题,但在拆除VIE架构回归A股时,相关政策已经放开,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在拟上市主体持股,这时以WFOE作为上市主体便不再受限。

不仅如此,如果WFOE的相关财务指标超过VIE,VIE收购WFOE可能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也导致必须使用WFOE作为上市主体,这一点会在下文中详细叙述。

再次,如果VIE系列控制协议的实际执行导致VIE公司的利润转移至WFOE或境外,VIE公司就不再满足上市条件。

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由创始人和境外投资人以公允价值收购WFOE股权,解除境内VIE结构,终止控制协议,并将VIE的相关资产、人员、和业务转移至WFOE,同时注销境外开曼公司、BVI公司、香港公司和境内VI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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